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和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指派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恶意压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