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变更事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