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在电梯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守则;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四)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六)向各通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井道移动通信信号的全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

(七)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应急照明、通信信号和视频监控等正常使用,安装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装置;

(八)装修电梯轿厢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

(九)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

(十)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一)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十二)电梯出现故障或者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

(十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每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在人流高峰时段,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排专人值守;

(十四)劝阻、制止损坏电梯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十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