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尚未确定新的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