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禁止分包、转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由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相应活动。

禁止借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