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废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热发展的需要,适时建设城市供热热源。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应当以热电联产为主要方式。热电联产应当坚持适度规模、以热定电、供热为主的原则。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单位在城市供热热源项目立项时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建设城市供热热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热源厂区内供热设施。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与热源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进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