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在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再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以外,可以采取区域锅炉供热;对现有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进行改造或拆除。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