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和损坏供热设施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