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和损坏供热设施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