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