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