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数据发展促进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促进的具体工作。
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大数据发展促进和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