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益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