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政策制定,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促进的最优环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