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