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