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