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未在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