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