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受理有关城乡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