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