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垃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城乡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检测、监测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