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进行清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