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进行清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