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存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