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通过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