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应当每日收集、清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