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节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应当每日收集、清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