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节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