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跨行政区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