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跨行政区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