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