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