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使用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收集、运输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