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清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