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