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