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