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