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