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和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场馆(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