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一节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配备的卫生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用于填埋焚烧残渣、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