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配备的卫生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用于填埋焚烧残渣、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