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建设。

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等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