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监测分析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