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