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加强改革和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引导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