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