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