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营企业拖欠账款投诉平台,受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迟延或者拒绝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投诉,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解决迟延或者拒绝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并反馈省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迟延或者拒绝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