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实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