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业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或者盘活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业园区、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