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业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为其提供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明确职称评审标准,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