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的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评价、企业发行债券等工作,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