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统筹安排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使用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