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统筹安排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使用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